广东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推动建筑材料绿色发展,节约资源,?;せ肪常荨吨谢嗣窆埠凸肪么俳ā贰吨谢嗣窆埠凸谠寄茉捶ā贰吨谢嗣窆埠凸ㄖā返确?、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使用包装袋,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导向,以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有利于节约资源、生态环境?;ず透纳平ㄖδ艿?,用于建筑物墙体的建材产品。
本规定所称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是指采用散装水泥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应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以及采用非粘土为主要原材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监督管理。
各级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具体工作,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用地、产业等方面支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并落实相关财政、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内容纳入相关规划。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相关规划,并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