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 (2024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制造强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制造业产业发展与平台建设、投资促进与企业发展、要素配置、服务保障等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应当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改革引领、开放融合、创新驱动、区域协调的原则,坚持以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集群化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 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应当明确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统筹优化制造业布局,推进珠三角地区与港澳、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与粤港澳大湾区、本省与国内国际重点区域的协同联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服务和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读,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