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场抽样人员要取得企业拒检的充分证据并加以固化,如实做好情况记录,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拒检认定表》,列明企业拒检情况,及时向企业所在地质监部门反映,申请认定拒检行为。
?。ǘ┙拥骄芗烊隙ㄉ昵牒螅诘刂始嗖棵庞笆蓖笠倒低ɑ虬才湃嗽钡狡笠盗私馇榭?,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力促使抽样任务完成;对沟通无效、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抽样的,所在地质监部门要认真取证,在拒检认定表上记录相关情况,报请所在地质监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加盖所在地质监部门公章,确认企业拒检。所在地质监部门对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企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通报工商部门建议吊销营业执照。
?。ㄈ┩瓿删芗煨形隙ㄏ喙厥中螅屑旎挂笆苯泄乇砀窈椭ぞ葑柿媳ㄊ≈始嗑趾图喽匠椴槿挝裣麓锊棵?,拒检企业所在地质监部门要及时将拒检情况报上级部门(国家监督抽查拒检企业所在地质监部门要于拒检表加盖公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表格和证据资料报省质监局)。
各级质监部门和各相关质检机构,要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加强内部管理和教育培训,改进工作作风,严格遵守企业拒检认定条件和程序规定,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确保顺利完成监督抽查任务。
本通知自2015年6月15日起实施。
广东省质监局
2015年4月27日